正常人如果來串門走親戚,帶一捆黃瓜過來倒也算人之常情。但這黃瓜帶過來之後,應該是拿到主人家。就算這女人是小區居民,出門買黃瓜,回了一趟家後,也應當把黃瓜放在家裏後,再輕裝出行。
問題就在於,這女人來來回回,進進出出,電瓶車前端的車筐裏放著的黃瓜始終就沒動過。
如此一來,答案就隻有一個:她並非來串門,也根本不是小區居民。
這個女人極有可能就是來此“踩點”的犯罪嫌疑人,也就是段明假設的“職業殺手”。黃瓜是她用來掩飾自己的行為,打消小區居民疑惑的喬裝道具。她可能做夢都沒想到,此舉會成畫蛇添足,成為警方將她鎖定為犯罪嫌疑人的關鍵線索。
這讓段明對這個女人的“專業能力”產生了懷疑。但這絲毫沒有動搖這個女人作為犯罪嫌疑人的地位。
段明提供的這條線索,讓王元鵝的死重重地傾向於“他殺”一端。馬弘文也因此記住了這個叫段明的年輕人。
至此,總是疑神疑鬼的馬弘文,終於揚眉吐氣,狠狠打了背後說他在“瞎折騰”的爛嘴巴們的臉。
現場勘察和屍檢報告都已確定王元鵝係“自殺”,如果要給王元鵝的死定性,這理所當然就是客觀依據。
外界的輿論早就吵翻了天,大家都壓力山大,沒日沒夜地開展工作,都巴不得早結案早收工。這個小眼睛的矮胖子在已有結案依據的前提下居然還不結案,還說就算是“自殺”也必須得有“自殺動機”,如果找不到王元鵝的“自殺動機”,那就存在“他殺”的可能性。
官大一級壓死人,你是領導你說了算。大家講政治顧大局,服從命令聽指揮,一陣埋頭苦乾,結果,別說“自殺動機”,就連毛都沒找出來一根。
這時,就有人說,王元鵝都已經得了艾滋,離死不遠了,就算誰和他過不去,也犯不著多此一舉殺人泄憤。
所以,客觀上來看,王元鵝已經失去“被殺前提”。我們雖然找不出“自殺動機”,但同樣不存在“被殺前提”,在已有客觀依據的基礎上,將王元鵝的死定性為“自殺”完全沒毛病。
說這話的人,不知道王元鵝並非艾滋病患者。
王元鵝的病情屬於高度機密。不僅是為了避免信息泄露刺激輿論,更重要的是當時馬弘文也懷疑背後有資本操作,擔心消息外泄打草驚蛇。
結果多方調查,卻發現電視台高層,以及醫院高層對王元鵝並未感染HIV病毒一事一無所知。
於是,資本操作這一懷疑假設似乎並不成立,馬弘文對王元鵝的病情是否還有繼續保密的必要,也就產生動搖。這才有了是否將王元鵝的病情向外公布的考慮。
當然,針對這一懷疑,調查到最後才發現從頭到尾都隻是張培那個二百五出於個人利益考慮,在一手操辦的結果,這讓馬弘文的老臉上又多了五個清晰的手指印。
但王元鵝失去“被殺前提”的說法卻又讓馬弘文從中受到啟發:
如果存在“凶手”,並且和王元鵝之間有矛盾,那麽“凶手”應當知道王元鵝的病情狀況,也隻有在這樣的前提下,才會對王元鵝產生,或繼續保持“殺人泄憤”的想法或衝動。而不是產生“王元鵝反正有了絕症,就讓老天去收拾他”,這樣的打消了作案動機的想法。
王元鵝死前,至少有20多個夜晚在“散步、看星星、聽人拉二胡”,如果他的病情有所泄露,應當也是在這段時間內發生。所以,麵對張培曾擅作主張將王元鵝“散步、看星星、聽人拉二胡”這一重要線索隱瞞時,馬弘文極度無語。
在這一假定條件下繼續分析:
“凶殺”既然知道王元鵝“抗艾鬥士”的身份是個西貝貨,卻沒有選擇將這一消息向外擴散,進而讓王元鵝“身敗名裂”,而是選擇將其“殺害”,這說明至少在“凶手”看來,他和王元鵝之間的矛盾隻能以王元鵝的死才能終結。
什麽樣的矛盾,隻能以一方的死才能宣告終結?
馬弘文認為,要麽是殺父之仇、奪妻之恨一類,不死不休;要麽是極為嚴重的利益糾葛,比如,涉及商業合同、遺產繼承、財產瓜分等,隻有一方死了,才能產生利益最優方。
在並無更多線索信息的條件下,馬弘文的分析和推測也隻能到此為止。
在沒法拿王元鵝並未感染艾滋病的客觀事實進行反駁的前提下,馬弘文隻能“一意孤行”,強力推進。
在馬弘文看來,要麽找出“自殺動機”,結合屍檢和現場鑒定報告,形成完整的證據鏈,為王元鵝的死定性,要麽找出“被殺”線索,立案偵察。
可大家腳不沾地,衣不解帶,忙得天昏地暗後,除了稀裏糊塗之下幫一警隊兄弟找出了在他頭上種草的男人之外,再無其他收獲。
因此,免不了就有一小撮爛嘴巴在背後說怪話,認為馬弘文是“新官上任三把火”,沒事找事瞎折騰,想趁機炒作,蹭王元鵝的熱點,讓他自己“火”一把。
段明的這一線索發現,於馬弘文而言,無異於雪中送炭,不僅消除了隊伍內部的疑議,還幫助凝聚了共識,讓偵破工作朝著上下一心的方向繼續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