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章 易法變製隳藩籬 六(2 / 2)

宰執天下 cuslaa 1778 字 7個月前

所謂編敕,就是敕令的彙編。編敕的間隔的時間長則二三十年,短則數年,是這些年間的敕令、赦文和德音的集合。</p>

在正式頒布前,除了極少數的有心人會去一份份的搜集曆年來朝廷的敕令、赦文、德音,絕大多數官員隻會知道與自己切身相關的那一部分敕令,隻有在編敕局任職的官員,才能知道詳情。</p>

自上一次編敕的頒布已經過去了七八年,其間多少敕令,韓岡提舉編敇局,他或許會知道,馮從義怎麼可能知道裡麵都有些什麼?</p>

但馮從義反應很快,他瞪大眼睛,驚問道:“是有關火。槍的?該不會是把火。槍視同弓箭了吧?過去的敕令裡麵可沒有這一條!”</p>

“刪定後就有了。”</p>

如今所說的編敕,其實相當於是新頒布的法律。不僅僅是將過去的敕令簡單集合成冊,還要進行進一步的審查、修改、刪定後編纂而成。</p>

每一次編敇,都意味著朝廷的法度要有所改變。以其重要性,都要由宰相親自主持。其中有對過往法律的補充,同時也有修正。</p>

宋刑統泰半抄襲唐律,而唐宋兩朝連社會形態都有巨大的區彆,刑統中很多條款都已經跟不上時代。</p>

比如對奴婢身份的認定,唐時幾乎都視為賤籍,所謂‘律同畜產’,也就是牲畜。依唐律,主家即使以私刑殺仆,也不過服一年徒刑,刑統中亦如此。</p>

但本朝奴婢分良賤,其中賤籍奴婢逐年減少,而良人出身的雇傭奴婢則不斷增加。前者依然是視同畜產,後者在律法上則視同凡人。故而早年便有編敕,雇傭不足五年的奴婢視同良人,故殺抵命;雇傭滿五年,奴婢的良人身份有所轉變,主人殺之則減一等論處。</p>

到了元佑年間,在韓岡的推動下,朝廷又頒布了一份新的有關主奴相犯律的敕令。其中良籍奴婢皆視同凡人,賤籍奴婢也不再視同畜產,而是減良人兩等論處——儘管韓岡還想進一步廢除賤籍,但如今的曆史局限性,也隻能讓韓岡做到眼下這一步。</p>

而私家藏兵,無論是在唐律還是宋刑統中皆有提及,私藏重弩和甲胄,隻要三五件便是棄市。私藏長兵也是重罪。但弓箭和刀楯、短矛這類的短兵,則是‘私家聽有’。也因此,陝西邊地當年戰亂時,多有鄉民私結弓箭社,以保家園,當地官府都是大加鼓勵而不是禁絕。</p>

在韓岡的主導下,將火。槍等同於弓箭而不是重弩,也就是‘私家聽有’,官府不問。</p>

“太後和章相公怎麼會答應的?!”</p>

馮從義多多少少知道一點,編敇局是韓岡這位宰相提舉,檢詳官、點對官、刪定官、編排官、詳定官,總共二十多各自負責相應任務的官員,幾乎都是韓岡的人。普通不怎麼起眼的條貫,韓岡在字詞上做點文章,誰也不會在意。不過這一條,韓岡是絕不可能瞞天過海的,必須得到向太後和章惇的同意,而且還要忍受鋪天蓋地的反對聲。</p>

“這你就不用多問了。”韓岡搖頭,不打算給馮從義。解惑。</p>

韓岡不說,馮從義也不多問。韓岡的嘴,比石頭都硬,閉上了就難撬開。</p>

他提醒韓岡:“火。槍一旦普及天下,日後莫說百姓,賊人也會用上火器。”</p>

“小賊無須憂,大賊更無須慮。火。槍這東西,一在規模、二在質量,在這兩方麵,即使遼國都沒法兒與大宋比。隻要三個月的訓練,農夫都能用火。槍擊斃猛將。你擔心什麼?”</p>

韓岡從來都沒把遼國的戰爭潛力放在眼裡,隨著大宋逐步工業化,隨著大宋官軍逐漸由冷兵器轉向熱。兵器,兩國的戰爭實力已經越拉越大。</p>

儘管韓岡的計劃或許會讓國家動蕩,但鐵路也在拉近各個地方之間的距離。想要扭轉大宋百年凝聚的人心,至少要二十年的時間,但耶律乙辛還有二十年嗎?</p>

有個二十年,有線電報說不定都能明了。</p>

韓岡願意為有線電報付出比蒸汽機更高的報酬,這也包括實用化的電池和電纜。有了電池和電纜,那距離明電報,應該就隻剩下明家的靈光一閃。</p>

“東施效顰的結果,隻會是貽笑大方。”韓岡對表弟說道。</p>

韓岡在大宋推廣的一切,遼國再怎麼學,都隻是似是而非。</p>

能放下身段向敵人學習,耶律乙辛的確可算是明君,讓後世人來評價,除了篡逆二字之外,怕也不會吝嗇讚美他執政才華的語句。</p>

可他還是沒有抓到問題的關鍵,宋遼之間的差距,不是光憑他的意誌就能夠解決。契丹人口的數量僅僅是全國總數的十分之一,在韓岡看來,實在是太少太少了。</p>

民族主義思潮,在這個國家對立嚴重的時代,其實已經出現了萌芽。遼國越向文明展,就離分崩離析的結局越近,誰讓大宋就在遼國旁邊?</p>

“好了,不談這個話題了。”韓岡道,“等等王壽明,他那便差不多也該有消息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