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說,死者臨死前極可能並未遭受***,而屬自願和尚彪發現過關係的可能性較大。換言之,尚彪的口供可信度極高。
再結合上述在邏輯上顯得相互矛盾、相互衝突的種種「證據」,警方很快就得出一個推論:這個入室搶劫、***殺人的案發現場很可能經人精心偽造過,偽造這一現場的人,也就是案犯真凶懷有嫁禍給尚彪的目的。
這個凶手在種種證據上達到了嫁禍給尚彪的目的,但在邏輯上卻漏洞百出、狗屁不通。甚至因為自作聰明,畫蛇添足,導致了邏輯上出現悖論。問題在於,認定一個人有沒有犯罪,主要依據的是證據,而不是邏輯。
因此,虎山縣警方雖然明知道尚彪極可能不是凶手,但在抓獲真凶歸案之前,不得不暫時對他實行羈押。
所以,自認為比竇娥還冤的尚彪才會滿腹牢騷,滿嘴跑火車說虎山縣警方亂作為,冤枉他殺人雲雲。
楊峰和王星攜老劉、歐陽一行抵達虎山縣局的時候,該案的偵辦人員正在頭痛:
他們要尚彪仔細想想,自己到底得罪過什麽人。尚彪絞儘腦汁也想不出自己得罪過誰,還說自己一個生意人,講究的就是以和為貴,和氣生財,能得罪什麽人?
就算和人有過矛盾衝突,也無非就是生意上的一些狗屁倒灶的屁事,比如客戶對他設計的作品或公司服務不滿意、嫌棄他收費高、要求他退錢這樣的破事,不至於去殺個人,然後再嫁禍給他吧?
抱著試一試的目的,虎山縣警方還是要求尚彪提供了幾個和他在生意上產生過口角的人員名單,然後根據名單一一排查。
結果這些人都和宋智英八竿子打不著,不管是通話記錄還是社交平台,都和宋智英毫無瓜葛聯係,更有人能提供自己當時不在虎山縣的直接證據,或不存在作案時間的種種證據。
虎山縣警方因此一籌莫展,不知道該朝哪個方向下手偵辦。
楊峰等人的到來,恰恰給他們提供了一些新的偵辦方向。他們在路上時,就對此案有過仔細推敲。
王星和虎山縣警方的看法基本一致:
既然是凶手有意嫁禍給尚彪,那凶手極可能就是尚彪得罪過的人,這是一個偵辦方向。當然,凶手和尚彪之間肯定也是「熟人」關係。同時,凶案現場既然沒有搏鬥痕跡,並且是在室內作案,那麽凶手和宋智英之間也應該是「熟人」關係。
但如上所述,虎山縣警方按照這一邏輯推論啟動的偵辦工作,已經陷入死局。
歐陽認為,從凶手對案發現場有過打掃這一點來看,凶手具備一定的反偵察能力。同時,凶手雖然能想到嫁禍的辦法,並且通過偽造現場、布置證據,將作案嫌疑都指向尚彪,但卻忽略了警方辦案不光講證據,也講邏輯。
所以,凶手不會是警方自己的人,或熟悉警方辦案手段和方式方法的其他司法係統的人,也不會是殺人滅口的「專業人士」,甚至以前也沒有殺過人。
但凶手極可能涉過案、有前科,換句話說就是凶手有可能蹲過監獄,或者身邊的朋友、熟人是警方的人,和警方打過交道,道聽途說了一些警方辦案的手段,但是不全、不專業。
老劉則認為,宋智英要求尚彪給她買膠帶和尼龍繩,結果這兩樣東西就成了作案工具,還特意給尚彪留下了一些,並且被她塞進尚彪車裏的後備箱;宋智英
在和尚彪發生完關係後,還主動為他處理使用過的安全套,給安全套打了個結,會不會也是宋智英刻意為之?.
當然,這一行為也有可能是凶手在布置案發現場時刻意為之。
我們先假設給安全套打結是宋智英的行為結果。
這樣一來,是不是就會得出一個推論:在嫁禍給尚彪的這一陰謀中,死者宋智英本身就是參與者和實施者?
王星嚇了一跳,說你這是認為死者生前就知道要嫁禍給尚彪,甚至和凶手共同策劃了這一起陰謀,問題在於,誰會甘願以自己的死去嫁禍給另一個人呢?
況且,不管從尚彪的口供來看,還是從他二人的生活軌跡來看,他們認識的時間的確就在兩三個月之前,相處的時間不長,相互之間也沒有什麽利益糾葛,應該不存在什麽深仇大恨,不至於讓宋智英對尚彪產生這種「同歸於儘」的想法和行為。
即便他們之間存在什麽不為人知的深仇大恨,宋智英直接殺人就是,她既然有了「甘願去死」的想法和行為,肯定就不怕殺了人之後被判死刑?犯得著費這麽老大勁賠上自己一條命?
老劉卻搖搖頭,說這一點我也很費解,但事物是發展變化的,運動是物質的運動,物質是運動的物質,沒有什麽是一成不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