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1章 第 221 章(2 / 2)

這顯然是消極的。

你不去爭取、不去搶奪該有的權利,就是主動放棄,選票就是你的權利。

她在《紐約時報》的專欄有固定的一批讀者,一直很受歡迎,她幾乎什麽話題都談,百無禁忌,從墮胎權到性別歧視,從禁|槍到女性參政欲望過低,唯一不談的隻有宗教,因為她不了解。

她在八月談了禁|槍問題,談了性別歧視問題,談了女性參政欲望過低問題。參政從投票開始,女性應以投票來決定誰是她們的代言人、誰會為她們謀福利;全世界都缺乏女性領導人,而美利堅向來是西方世界的燈塔,更應該為全世界做出表率。

女孩們,拿起國家賦予你們的權利,投票吧!

耶魯法學院的生活緊張有趣。

教授們上課很愛用實際案件舉例,實際案例包羅萬象,五花八門,有些甚至匪夷所思。

比如有一個經典案例,發生在1990年,一對居住在新澤西州的夫妻感情破裂,妻子帶著孩子搬到了加州,隨後起訴離婚;丈夫則在新澤西州起訴離婚;妻子在丈夫到加州探望孩子的時候,向丈夫送達了法院的傳票。

就管轄權的問題,丈夫一路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原因是美利堅是聯邦製,州權很大,跨州案件有個管轄權問題。最後最高法判決,加州法院對此(此類)案件有管轄權。但此案的背後是有關墮胎權的爭論,聯邦最高法隻有九名終生製大法官,九名大法官在此案上博弈的是墮胎權,一部分大法官希望通過對管轄權的寬鬆解釋,鼓勵女性搬家到允許墮胎的州起訴離婚;另一部分大法官沒有明確反對,隻是說要從以往案例來具體判斷。

又比如1966年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此案之後,“先告知再行動”成了執法人員辦案的鐵律,“米蘭達警告mirandawarnings”由此而來:“你有權保持沉默,否則你所說的一切,都能夠而且將會在法庭上成為指控你的不利證據……”

此案與美利堅憲法第五修正案和第六修正案有關,第五修正案規定:無論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證其罪。第六修正案規定:犯罪嫌疑人在法庭受審時,有權請律師為其辯護。

米蘭達是個無業青年,1963年因涉嫌綁架和強|奸女性在亞利桑那州被捕,但警官沒有告知他的權利,米蘭達沒什麽文化,不知道什麽第五修正案、第六修正案,審訊之後全招了。地方法院開庭審理米蘭達案之後,法庭為他指定了一位律師,這位律師認為在被告不知道自己的權利的情況下,取得的供詞無效。地方法院判決米蘭達入獄三十年。

律師於是一路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九名大法官以五比四的投票,裁決亞利桑那州地方法院的判決無效。

從憲法的角度說,米蘭達案捍衛的是公民權利,跟米蘭達本人是否有罪無關;要求的是執法機關的“程序合法”。

另外當然是1973年著名的“羅訴韋德案”了,這個案件必定會講到。

憲法課教授從“7·24國會大廈槍擊事件”說起,說美利堅為什麽從禁|槍到有條件持槍,是基於“執法機關是懲罰犯罪,而不是保護人民”的角度來的,當然也是有案例的。

憲法是大課,所有學生都在大階梯教室一起上課,張文雅坐的比較靠前,教授便點名要她說說中國的類似情況,也說說中國的禁|槍法令是如何執行的。

這周的憲法討論課便是禁|槍是利是弊。

支持方認為允許公民持槍可以讓公民能夠保護自己;反對方認為隻要全麵禁|槍、非執法人員私下擁有槍|械必須嚴懲,沒有持槍的土壤,公民當然不需要過分擔憂自己的安全。

張文雅當然支持禁槍:“中國的人口比美國多兩倍,中國可以禁|槍,美國當然也可以禁|槍。”

“中國怎麽做的?怎麽可以讓人們主動交出槍|支?”

張文雅想了想,先給他們解釋了中國的“問責製”,如果gover將“禁|槍”作為“政|績”來考量,便沒有什麽做不到的。

但美利堅是聯邦製,州權很大,情況很不一樣,想解決禁|槍問題便很難——更別提還有軍|工企業的推波助瀾了。就連聯邦最高法也不願意碰槍|支合法權的案件,可見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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